【前沿思考】论互联网法院制度设计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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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法院制度设计的完善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技术时代的不断壮大,传统司法制度与互联网的结合已经成为当前所需。而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发展趋势下所产生的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不仅解决了传统法庭审理模式下所存在的程序繁琐、诉讼成本高的特点,而且实现了互联网法院所追求的高效便捷,满足了日益正常的社会需求。本文将围绕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践经验,对互联网法院制度设计存在的优势和不足进行分析,最终针对互联网法院的发展前景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网上审判;技术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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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前,互联网已经日渐渗透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司法领域也不例外。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我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正式运作。因此,在网络与传统司法结合下应运而生的互联网法院是社会发展所需。研究互联网法院的发展运作、存在的制度优势,以及存在怎样的问题,是我们应对未来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 一、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背景 •
(一)传统法院的发展困境
事实上,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法院“员额制”改革的推进,以及互联网时代下不断涌现的新型案件等,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传统法院越来越暴露出其存在的不足。概括而言,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例如:案多人少的司法窘境、涉网纠纷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不相适应等。
而这些问题的不断凸显,正是互联网法院诞生的背景条件。
1. 案多人少的司法窘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交往的日益频繁,以及互联网发展下的多重交易,伴之而来的是各种类型的社会纠纷。而与此同时,在我国不断推进法治化的过程中,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但是,法院存在着的立案登记制在放低诉讼门槛的同时,导致涌入法院的案件数量激增。而法官“员额制”的改革致使拥有专业水准的法官的数量很难相应进行同步增加,这就使得案多人少的矛盾愈演愈烈。法院正常功能的发挥依赖于适当的案件负担,汹涌而至的诉讼浪潮会冲毁它并不坚固的堤防。而此时,面临着互联网时代下的众多涉网纠纷,如果将之一并纳入传统法院的审理范畴,对于超负荷审理的法院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增加其负担,影响司法效率,严重者甚至可能危害司法公正。考虑案多人少,基于编制有限,不可能一味增加司法人少,那么便可以从“案少”出发。这里所谓的“案少”是指将案件繁简分流,并不是说限制人们的诉权来达到限制案件数量的效果。因此,互联网法院对一些涉网案件进行管辖将相对地减轻传统法院面临的办案压力。
2. 涉网纠纷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不相适应。互联网时代下的各种涉网纠纷不断涌现,而这种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便受到了重视。一般而言,我国采取的是地域管辖原则,即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涉网纠纷基于案件的行为、结果都与互联网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按照传统案件管辖标准,让当事人去相应的法院进行诉讼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诉讼成本。除此之外,涉网诉讼还面临着一个重要的桎梏。案件中所涉及的重要电子数据证据,当事人很难全部自行收集,如此一来,在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很难全面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建立互联网法院,对涉及定案依据的关键证据由法院与相关机构配合收集,将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二)互联网带来的司法新趋势
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司法与技术的结合显而易见,司法互联网化建设已经是大势所趋。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四大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直播公开网, 这些都是互联网时代下的产物,将传统的庭审信息向公众公开。而互联网法庭的设立将在网上进行立案、受理、缴纳诉讼费用、举证、质证等,大大缩短案件流程时间,精简效率,同时,利用庭审语音转化文字等技术节约司法成本。杭州互联网法院正是依托这样的互联网技术设立的专门管辖涉网纠纷的法院。
•二、互联网法院存在的优势与不足 •
(一)互联网法院的优势
结合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发现,互联网法院存在着以下的优势。
1.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互联网法院将立案、当事人身份审查、文书送达等环节一律交由当事人自行办理。当事人通过在网上诉讼平台自行注册账号,随时随地可提交材料,立案不受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而且,在当事人身份经过在线认证之后,即自动提交法院立案,使得当事人能够免于传统法院案件办理的繁琐程序,节约了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
2.提高了法院办案效率。涉网案件从立案到执行阶段,均可以在网上进行,信息交流及时简便,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和法官进行在线实时交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同时,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也大大节约了法院的司法成本。
3.有利于构建互联网和谐的交易环境。通过对各种涉网案件审理,能够及时地了解当前互联网背景下存在的普遍的社会纠纷所在,能够对这类案件有一个大致掌控,并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多次涉诉的主体进行社会通告等警示。如此,严厉打击各种涉网案件,营造良好的互联网交易环境。
4.加速将网络空间纳入法治轨道。当前,针对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法律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对于很多区域还有着立法空白。因此,互联网法院将各种类型的涉网案件囊括其中,通过对这些新型案件的处理,将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立法进程,加快将网络空间纳入法制轨道的步伐。
(二)互联网法院存在的不足
尽管,互联网法院弥补了传统法院的一些发展困境。但是,互联网法院本身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1.涉网案件的案件受理范围不明确。就目前而言,我国试点的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涉网案件都属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就杭州互联网法院来说,它仅管辖涉网民事、行政案件,而在这些案件中不乏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虽然网上进行审判能够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和法官中立,但是法庭质证辩论是否充分就值得怀疑,从而影响审判的公正审判。
2.网上审判弱化了法官对于法庭审判的控制力。相较于线下实地实时审判,毫无疑问,在当事人和法官隔着屏幕讲话的情况下,司法的仪式感和威严感都遭到一定程度的削弱,这将使得庭审纪律容易出现松懈,并且难以及时进行惩戒;对于可能出现的证据造假行为,法官识别的难度增大
3.存在着一定的数据安全风险。互联网法院将法院内网与互联网进行连接,对于支撑互联网法院的企业来说是否会利用技术进行操控,影响司法公正,亦或是法院数据一旦被攻破或泄露,将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
4.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文书电子送达规范。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法律文书需要怎样的条件,以及什么情况下推定送达,送达的时间确认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不同的认定标准将导致不同的结果。
•三、针对互联网法院的发展建议 •
基于上述探讨的互联网法院表现出来的不足,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改进。
1. 划分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范围,将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划分为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只有在不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基础上,才能将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交由互联网法院进行审判,而对于相对复杂的案件则继续由线下进行审判。而划分的标准可以继续参照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案件标准进行。
2. 司法道德素质培养结合一定的技术操作。尽管,线上审判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庭秩序的维护。但是,可以在审判之前让当事人阅读有关庭审纪律等方面的内容并签字,当出现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时,法官必要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其进行禁言等。
3. 提升法院数据安全等级,防范网络攻击。互联网技术方便了法院以及当事人的信息储存,但时却存在泄漏的巨大风险。因此,基于保护司法公正以及数据安全出发,应围绕技术、管理、意识三个方面做好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4. 构建统一的电子送达的规范体系。应尽快出台关于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的规范,明确电子送达的送达时间、送达方式等,在保障司法效率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
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法庭的出现满足了社会不断增长的涉网纠纷的需求,作为一种新型的制度设计弥补了传统法院的不足,但是,我们仍应看到其中存在的不足,不断地发展完善,以求更好地适应当下司法的发展。
编者按:本文由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李婷婷撰写,由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职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王镭审校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秘书处徐静赛编辑
参考文献
[1]洪冬英.司法如何面向“互联网+”与人工智能等技术革新[J].法学,2018(11):169-180.
[2]郑旭江.互联网法院建设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挑战及应对[J].法律适用,2018(03):10-15.
[3]熊秋红.为什么要设立互联网法院[J].人民论坛,2018(05):82-83.
[4]侯猛.互联网技术对司法的影响——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分析样本[J].法律适用,2018(01):52-57.
[5]涂永前,于涵.互联网法院:传统法院转型的一种可能性尝试[J].互联网天地,2018(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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